服务对象

  1. 年龄达65岁或以上;
  2. 透过“安老服务统一评估机制”被评为适合入住护理安老院;
  3. 健康欠佳,或身体机能丧失或衰退,以致在个人照顾及起居活动方面需要别人提供协助;
  4. 可利用步行辅助器或轮椅走动;
  5. 没有家属可以提供必需的协助,或是照顾长者为家人带来很大压力;
  6. 精神状况适合群体生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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