服務對象

  1. 年齡達65歲或以上;
  2. 透過「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機制」被評為適合入住護理安老院;
  3. 健康欠佳,或身體機能喪失或衰退,以致在個人照顧及起居活動方面需要別人提供協助;
  4. 可利用步行輔助器或輪椅走動;
  5. 沒有家屬可以提供必需的協助,或是照顧長者為家人帶來很大壓力;
  6. 精神狀況適合群體生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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